logo

您当前的位置>首页 > 健康中国公益行动 >新闻详情

新规出台,4月1日起施行!全国医保监管升级,这些行为将受到处罚

来源:CHTV百姓健康2026-02-26 10:11:27

近日,国家医保局发布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(以下简称《细则》)。《细则》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。

《细则》对定点医药机构、参保个人等的欺诈骗保情形作出明确界定,进一步扎紧医保基金监管制度笼子,守护群众“救命钱”。

《细则》明确,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通过说服、虚假宣传、减免费用、提供额外财物或服务等方式,诱使、引导他人冒名或虚假就医、购药的,可以认定为条例规定的“诱导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、购药”情形。


《细则》列明定点医药机构

五类将被依法处罚的行为:


组织他人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、医用耗材后非法收购、销售。


将非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。


将非定点或暂停医保服务机构的费用纳入结算(急救、抢救除外)。


将已结算费用再次结算。


以欺诈、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医保基金支出。


《细则》明确

个人六类以骗取医保基金为目的的情形:


凭借其他参保人员从定点医药机构开具的医药服务单据、处方就医购药并享受医保待遇。


故意隐瞒医药费用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或者第三方负担的事实,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并获得支付,经催告后仍不返还。


在享受医保待遇期间,超出治疗疾病所需的合理数量、范围,购买药品、医用耗材、医疗服务项目并转卖,接受返还现金、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。


长期或多次向不特定交易对象收购、销售基本医疗保险药品。


将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长期交由他人使用,接受返还现金、实物或其他非法利益。


其他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的情形。


此外,《细则》明确,定点医药机构未按照规定使用药品耗材追溯码的,可以依照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相关规定处罚。即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,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;拒不改正的,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
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通过说服、虚假宣传、减免费用、提供额外财物(服务)等方式引导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、购药的;明知他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,冒名或者虚假就医、购药,仍然协助其就医、购药的;组织他人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、医用耗材后,非法收购、销售等情形,都将按照《条例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。即处以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,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,有执业资格的,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。


来源:央视新闻